刘汉元:经济性裁员应由企业自主
2012年03月28日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谢佳君
刘汉元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审议期间,正值社会对山西黑砖窑事件的反思阶段,社会的情绪性反应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现有的《劳动合同法》。“我认为,有的条款不太符合中国的现实,有违市场经济竞争本质,可能造成‘铁饭碗’、‘大锅饭’的回归。”“应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协调劳资双方利益。”
刘汉元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过多地强调劳方利益,必然会影响劳动力正常的竞争和流动,企业的运行成本增加了10%~40%,这既不利于企业进步、吸引投资,可能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他说:“在中国经济急需快速增长的今天,我们还不能丧失在劳动力方面的竞争优势。”
刘汉元委员认为,强制规定经济性裁员须优先留用本单位订立较长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使企业正常、适当的人员流动和新陈代谢受到了制约,导致新员工进不来,老员工退不了。他说:“这种状况,限制了企业根据自身发展要求、进行合理用工的自主性。”
刘汉元委员认为被裁减人员、属于无固定合同期限的被裁减人员,应该通过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其权利。
陈次昌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国家应该在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同时,对劳动密集型产业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刘汉元委员也提出:“对低利润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政府应在税收和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条件等方面适度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