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尽职守 建言资政:刘汉元代表2019年“两会”期间以人大建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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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两会期间,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人大代表、美狮会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先生针对当前我国空气环境生态“脱贫”、降低企业“五险一金”缴费比例、提高光伏扶贫质量等话题,向大会提交了3份提案及发言,其中《发挥我国政治体制优势 打一场空气环境生态脱贫攻坚战》的建议,呼吁我国发挥国家政治体制优势,全力支持促进光伏、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用五到十年时间集中力量再打一场扶贫攻坚战,让全体国民从空气、环境和生态贫困中彻底脱贫!其中的重要观点论述,在两会期间乃至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引发了强烈共鸣,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国内外主流权威媒体纷纷进行深度报道,社会各界进行了广泛讨论。
今年,刘汉元代表将继续认真履行职责、恪尽代表职守,积极建言资政,参与国是,反映社情民意,今年他主要针对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减轻光伏产业税费负担、释放市场流动性、降低水产行业税费负担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和仔细调研,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 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发展目标
在《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 制定更具前瞻性发展目标的建议》中,刘汉元代表谈到,去年12月3日,在联合国新一轮气候大会上,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指出,当前各国的自主减排承诺已不足以实现《巴黎协定》设定的2030年气候目标,需将现有水平提升3倍,才能实现将全球升温控制在2度以内的目标,若想实现1.5度目标,各国的自主减排承诺则需提升5倍。在随后召开的G20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也再次指出,各方应不折不扣履行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中的承诺,强化2020年前行动力度,推动全球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推进新一轮能源革命,控制全球气候变暖、破解雾霾之困已迫在眉睫。然而,当前国家相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到位,未能从能源革命和国家战略的高度,进行有效统筹规划、科学引导产业发展,产业政策及发展目标难以满足我国能源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
2016年12月,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先后密集出台三份重要规划文件,分别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和《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三份国家层面出台的权威规划文件,都为我国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设定了15%的奋斗目标。然而,本应作为积极引领、指导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却与产业和市场层面的实际发展产生了明显偏差。截止到2017年底,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已达到14.2%,已经非常接近2020年15%的目标,这距离三份规划文件出台仅一年时间。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2007年,国家在规划光伏产业发展目标时,提出2020年装机总量达到180万千瓦,此后历经4次调整,最终确定到2020年底太阳能发电不低于1.1亿千瓦。但截止2018年底,我国光伏装机总量就已达1.7亿千瓦。不难看出,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远远走在了规划前面。因此,及时调整并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无论从积极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还是加快推动我国能源革命,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紧迫且重要的意义。
去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期间,他听取了10位企业家代表的发言,其中包括围绕推动能源转型和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汇报及三点建议:一是坚定推动我国能源革命,明确可再生能源方向,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发展目标,从目前来看,有条件实现非化石能源占比2020年20%、2030年30%、2050年超过50%的目标;二是减免可再生能源税费,对这一新兴产业减税,财力能够承受,又能加速平价上网的到来,预计2-3年内发电成本可与煤炭发电相当,实现完全市场条件下的平价上网;三是推动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光伏发电项目“短平快”,从立项到建成投产只需半年左右,能拉动钢铁、水泥等产能利用,产业规模、市场容量可以连续支撑每年上万亿的投资强度,既加快能源转型又能拉动绿色投资、还能起到稳增长的作用。
听取汇报后,习总书记现场有针对性地作出了重要指示和回应,他指出:十八大以来,我们提出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提出了绿色发展。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我们也提出要推动能源转型,减少煤炭消费,坚定不移地推进清洁发展。总书记还谈到,特朗普政府上台后宣布退出《巴黎协定》,为全球气候治理蒙上了阴影,但是中国依然会信守诺言,坚定不移的推进节能减排,提高可再生能源占比,推动能源革命,兑现我们在巴黎气候大会上向全世界做出的庄严承诺。
当前,全球主要发达经济体都纷纷制定并不断提升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美国经济总量最大、能源消费量最多的加州,2017年已提前3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超过33%的目标,计划到2030年一次能源50%以上来自可再生能源、2040年达到100%,并于去年9月再度立法将2030年的目标提前到2025年完成;德国2017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达到33.1%,计划到2050年实现总发电中可再生能源占80%以上;法国计划到2050年全国电力全部来自清洁能源。英国于2015年12月关闭了最后一家煤矿,并宣布近期将关闭国内所有的燃煤电厂,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开创煤电使用的国家,或将成为第一个告别煤炭的国家。上述国家无一例外,光伏发电都是其可再生能源的第一主角,每个国家使用的大都是中国制造的光伏产品。
事实上,目前以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已经完全具备了快速发展、实现能源根本转型的总体条件。近十多年来,在全体从业者的前仆后继、艰苦努力下,我国光伏产业实现了从一路追赶、齐头并进,到全面超越欧美日韩等光伏强国的华丽转身,推动我国光伏产业一骑绝尘,占据了全球70%以上的市场份额。麦肯锡的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光伏产业一骑绝尘,遥遥领先于美欧日韩,牢牢执住了行业发展的牛耳,成为了比肩高铁的“国家名片”之一。无论是解决国内雾霾问题、环境和资源不可持续问题,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还是“一带一路”走出去帮助欠发达国家跨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光伏产业都足以支撑我国制定更加积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针对以上问题,刘汉元代表建议:1、坚决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推动我国能源革命的重要指示,制定更积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非化石能源占比2020年达到20%、2030年30%、2050年超过50%;2、制定具体可操作的配套实施方案,增强规划执行的刚性;3、减免可再生能源税费,加快我国能源转型步伐。
二、减轻光伏发电企业税费负担
在《关于减轻光伏发电企业税费负担的建议》中,刘汉元代表谈到,随着化石能源的长期开采和使用,一方面资源的不可持续问题已日益凸显,另一方面全球气候变暖、环境压力不断加大,空气质量问题持续困扰着我国许多地区,加速推进新一轮能源革命已迫在眉睫。与此同时,以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已经具备了快速发展、实现能源根本转型的总体条件。然而,去年5月31日,因补贴缺口扩大等原因,有关部门突然下发通知,将下半年光伏发电规模压缩到原来的三分之一以下,6月1日立即执行,给整个产业带来系统性风险,新能源上市公司连续跌停,市值损失3000多亿;许多企业被迫停产,关停产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行业遭受重创。正是这样一个应予鼓励和扶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一段时期以来,却背负了沉重的税费负担,成为了阻碍行业不需要补贴、实现真正市场条件下平价上网并持续健康发展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他谈到,长期以来,我国光伏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环节都被全额征收各项税费,主要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16%的增值税及其附加,还有海域使用费、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多种税费,如再考虑社保因素,税费将更加惊人。仅从光伏发电端来看,每度电负担的税费就已经达到1毛3分到1毛7分。
目前,根据现行上网电价结合光伏发电项目数据平均测算,企业实际缴纳的度电增值税达到6分到8分。企业获得贷款后,作为成本很大占比的利息完全不能抵扣增值税,加重了企业税费负担。基于此,国家制定了相关政策,旨在减轻光伏企业的现实税负压力,如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13年9月下发了《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对光伏发电收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此项政策,部分媒体解读为光伏行业的一大利好消息,但仔细分析实则不然。由于光伏电站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报期长,设计系统寿命25年,要靠多年的发电销售收入逐步收回投资。从财务角度看,一般光伏电站的进项税额需5至6年才能抵扣完,才可能缴纳增值税。但我国光伏发电从2013年起才开始真正成规模态势发展,2014到2018年是发展的高速期。由此看来,只有极少数经营很好的企业,才可能在2018年左右享受此优惠政策,大多数企业无法切实享受。因此,该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并未达到制定的初衷。
同样作为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报期长的水力发电项目,国家已制定并下发了多项增值税减免政策。如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下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内(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后又出台文件将“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进一步减半征收小型水利发电项目的增值税,切实减轻了水力发电企业的税负。
此外,因光伏产业链各环节都需要大量固定资产投入,资金占用量大、占用时间久、投资回报期长,因此不仅取得融资授信较为困难,额度空间也小。同时,光伏发电为重资产投入,大多数项目留存了大额期末留抵税额,据不完全统计,从项目投建环节看,留抵税额占光伏电站投资成本的比例超过10%,无疑增加了资金占用,加重了光伏发电企业的资金压力。2018年6月27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了财税〔2018〕70号文件,对部分行业企业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主要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其中,电网企业是指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光伏发电项目因其属于发电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为发电类),未纳入此次退税范围。但由于光伏企业面临前文提到的巨大资金压力,存在退税的紧迫需求。
为扶持我国光伏发电行业发展,财政部、国税总局还于2008年下发财税〔2008〕46号文,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光伏发电企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实行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光伏企业的发展。但根据光伏产业发展趋势判断,行业去补贴化将成必然,平价上网时代即将到来,上述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政策,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减负作用,但该定期减免优惠在无补贴项目面临的成本压力面前,无异于杯水车薪,光伏发电企业仍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
201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减税降费的总体部署下,一系列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相继出台并有效实施,切实减轻了企业税费负担,对中国经济长期保持活力和全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光伏产业等应予以鼓励和重点扶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仅享受到普惠性政策,未能明显缓解综合税费负担较重问题,亟待有产业倾斜导向的减税降费政策出台,推动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平价上网时代早日带来,从而加快我国能源革命进程。同时,以目前我国财力来看,完全有条件支撑对光伏发电税费的减免,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微乎其微。
针对以上问题,刘汉元代表建议:1、参照小型水力发电项目的增值税缴纳政策,将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按照3%征收率简易征收范围;2、实现企业利息成本进项税可抵扣,并将光伏发电企业纳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范围;3、对光伏发电无补贴项目实行所得税免税政策。
三、遵循成功发展经验 支持经济持续向好高质量发展
在《关于遵循成功发展经验 支持经济持续向好高质量发展的建议》中,刘汉元代表谈到,去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的及时召开,起到了正本清源、厘清是非的重要作用,极大鼓舞和凝聚了人心。会后,各部委、各地政府迅速贯彻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支持民营经济的政策相继出台,有力提振了民营经济发展的信心。与之同时,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分析其根本原因,M2增速持续减缓,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增速持续降低,市场流动性持续不足是其根源所在。
他谈到,自2016年10月以来,货币供应持续收紧,M2增速一直呈下降趋势。去年11月末,M2余额为181.32万亿元,同比仅增长8%,触及历史最低水平。今年1月末,M2余额为186.59万亿元,同比增长8.4%,增速有所回升,但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历史,我国M2年增速大都保持在15%以上,其中1990-1996年保持在25%-42%之间,同期GDP增速为10%-15%;2001-2010年,M2增速为15%-20%,GDP增速维持在8%-14%。虽然经济的高速增长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但从我国及欧美的历史数据看,M2增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的活跃度,与GDP增长呈正相关。我国过去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也充分验证了M2的适度高速增长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条件。自2017年四季度开始,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增速开始持续下滑,已从2017年1月的14.8%降至今年1月的10.4%,去年12月该增速更是下探至9.8%,刷新了有数据统计以来最低值。从社会融资规模维度分析,同样表现出当前流动性持续不足。同时,实体经济2A、3A难以取得所需贷款,证券市场持续低迷,2A、3A发债难以完成,2017年上市银行利润占到全部上市公司利润总额的47.5%,2018年前三季度该占比也达到了45%,一系列数据都集中表明流动性持续不足!
与此同时,去年我国CPI同比上涨2.1%,离政府工作报告中3%的年度预期有较大距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增速大都保持在8%-14%,CPI增速在3%-6%之间,个别年度超过10%,经济运行总体良好。从全球看,过去30多年乃至更长时间,主要经济体在快速发展阶段,CPI都不会太低,当CPI接近或小于2%时,经济通缩的特征就明显表现。近年来,美国、欧盟、日本的CPI实际或预期增速均接近甚至高于GDP增速,都希望通过积极的CPI刺激经济增长。
因此,一段时间以来全社会对流动性过剩的判断,无异于将中国经济的“冷病”误诊为“热病”。几年来,针对流动性过剩出台的系列措施,又进一步加重了“病情”。这无异于面对经济下行,我们掐住油管喊加油,捏住心脏叫使劲。判断为“过剩”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受到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影响,认为中国M2增长太快,美欧等主要经济体M2都小于其GDP,而中国的M2已经高达GDP的两倍还多,隐藏着巨大风险。事实上,中国经济四十年“摸着石头过河”一路走来,始终伴随着货币快速扩张的过程,不仅支撑了经济高速增长,而且CPI一直控制在温和上涨的范围。另一方面,近年来房价快速上涨影响了对流动性的判断。但事实上,近二三十年来,国内主要商品、食品价格均未大幅上涨,房价快速上涨是我国特殊国情、特殊政策下产生的特殊例子,不能简单认为通货膨胀加剧,更不能作为判断流动性过剩的依据。
针对以上问题,刘汉元代表建议:1、从当前看,持续释放流动性,不断满足市场需求,同时充分认识到适度积极的CPI预期,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和助推剂,在宏观调控时应积极引导和管理这一指标;2、从长远看,改革税制、减税轻负,让企业轻装上阵。
四、降低水产行业税费负担 实现税收公平
在《关于降低水产行业税费负担 实现税收公平的建议》中,刘汉元代表谈到,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减税降费的系列部署下,我们欣喜地看到一系列政策措施出台并有效实施,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高效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措施,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企业和群众有了更多的获得感。但当前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税费占营收比重仍然偏高,负担仍然较重。作为我国农林牧渔业中的重要产业,水产行业相较于畜禽行业承担了更重的税费负担,对两个行业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是导致水产行业难以像畜禽行业一样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重要原因。
他谈到,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水产品消费国,及全球最大的水产品生产和出口国,水产品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比重超过40%。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结构也在不断优化和改善,作为优质蛋白质来源的水产品,在我国居民膳食结构中的比重将进一步增加,年均消费量正以3%的增速增长。综合来看,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发展,我国水产业不论在国内还是全球都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目前,我国水产业依然面临着发展速度缓慢、政策制约等困境,其中最大的政策制约因素是与畜禽行业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极大限制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在养殖环节,国家对畜禽养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水产养殖企业则仍要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该政策一方面导致两类企业利润差异巨大;另一方面导致大量水产养殖者不愿进行公司化运作,更倾向于选择以个体户或合作社形式进行经营,避免多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制约了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在此背景下,畜禽养殖企业近年来不断加大整合力度,推进产业升级,出现了温氏股份、牧原股份、圣农发展等一批特大型畜禽养殖企业。水产养殖行业目前则仍然以传统养殖为主,排名前五的企业市场集中度还不足5%,远远落后于畜禽养殖企业,产业整体呈现出小、散、弱的局面,也暴露出食品安全、效率偏低、难监管等问题。在流通环节,水产与畜禽产业同样被实行了差异化的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增值税相关规定,在流通环节,鲜活或初加工的水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0%,而鲜活的猪、牛、羊、鸡、鸭等畜禽产品可以免缴增值税,进一步拉大了两个产业的利润差距。
同时,水产行业在流通环节还面临缴纳印花税的问题。《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进一步规定,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基于当时的历史背景,收购部门一般指肉联厂等国营单位,并未包含个体及民营企业等非公经济主体。农产品交易环节的印花税按照购销合同金额的0.03%征收,一进一出,两个环节的印花税合计0.06%,而大宗农产品交易的毛利率一般只有1%至2%,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
此外,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跨省使用,严重阻碍了大宗水产品的流通。目前,向合作社、企业收购农产品,可以取得对方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而向个人养殖户收购时,对方所在的税务局往往对代开普通发票有各种限制,且全国各地的要求也不一致。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水产养殖户需提供租塘合同,对于多次转手的合同,税务局不予代开普通发票;有的地方规定,如果个人养殖户名下有法人实体,也不得代开普通发票,而农产品收购发票又不允许跨省进行开具,甚至部分省、市、自治区不允许跨市(县)使用。目前,国家政策允许企业到收购地税务机关凭《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但各地税务机关往往从监管角度考虑,不允许外省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而我国水产品养殖主要集中在华南、华东和华中等水资源丰富地区,与畜禽养殖可就地消费、易于加工的特点不同,水产品存在大量的全国范围内流通,按照目前税法规定,只能在本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公司化运作存在取票难和取票成本高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刘汉元代表建议:1、建议免征水产养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2、建议免征水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印花税,允许农产品收购跨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