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经济网丨刘汉元代表:减轻光伏发电企业税费负担
21经济网报道
本次两会期间,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人大代表、全联新能源商会执行会长、美狮会集团董事局刘汉元先生针对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减轻光伏产业税费负担、释放市场流动性、降低水产行业税费负担等方面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
在《关于减轻光伏发电企业税费负担的建议》中,刘汉元表示,近年来,随着化石能源的长期开采和使用,一方面资源的不可持续问题已日益凸显,另一方面全球气候变暖、环境压力不断加大,空气质量问题持续困扰着我国许多地区,加速推进新一轮能源革命已迫在眉睫。与此同时,以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已经具备了快速发展、实现能源根本转型的总体条件。
刘汉元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光伏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环节都被全额征收各项税费,主要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16%的增值税及其附加,还有海域使用费、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多种税费,如再考虑社保因素,税费将更加惊人。仅从光伏发电端来看,每度电负担的税费就已经达到1毛3分到1毛7分。
目前,根据现行上网电价结合光伏发电项目数据平均测算,企业实际缴纳的度电增值税达到6分到8分。企业获得贷款后,利息成本要全额负担增值税且不能抵扣,作为成本很大占比的利息完全不能抵扣增值税,加重了企业税费负担。
基于此,国家制定了相关政策,旨在减轻光伏企业的现实税负压力。如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13年9月下发了《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对光伏发电收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后于2016年延续,执行时间至2018年12月31日截止。
但是,由于光伏电站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报期长,设计系统寿命25年,要靠多年的发电销售收入逐步收回投资。从财务角度看,一般光伏电站的进项税额需5至6年才能抵扣完,才可能缴纳增值税。我国光伏发电从2013年起才开始真正成规模态势发展,2014到2018年是发展的高速期。只有极少数经营很好的企业,才可能在2018年左右享受此优惠政策。
同样作为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报期长的水力发电项目,国家已制定并下发了多项增值税减免政策。如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单位。此后,财税〔2014〕57号文件又规定将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进一步减半征收小型水利发电项目的增值税,切实减轻了水力发电企业的税负。
刘汉元表示,因光伏产业链各环节都需要大量固定资产投入,资金占用量大、占用时间久、投资回报期长,因此不仅取得融资授信较为困难,额度空间也小。同时,光伏发电为重资产投入,大多数项目留存了大额期末留抵税额,据不完全统计,从项目投建环节看,留抵税额占光伏电站投资成本的比例超过10%,无疑增加了资金占用,加重了光伏发电企业的资金压力。
2018年6月27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了财税〔2018〕70号文件,对部分行业企业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主要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其中,电网企业是指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光伏发电项目因其属于发电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为发电类),未纳入此次退税范围。但由于光伏企业面临前文提到的巨大资金压力,存在退税的紧迫需求。
为扶持我国光伏发电行业发展,财政部、国税总局还于2008年下发财税〔2008〕46号文,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光伏发电企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实行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光伏企业的发展,但该定期减免优惠在无补贴项目面临的成本压力面前,能起到的作用依然有限。光伏发电企业仍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
此外,刘汉元代表指出,201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减税降费的总体部署下,一系列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相继出台并有效实施,切实减轻了企业税费负担,对中国经济长期保持活力和全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光伏产业等应予以鼓励和重点扶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仅享受到普惠性政策,未能明显缓解综合税费负担较重问题,亟待有产业倾斜导向的减税降费政策出台,推动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平价上网时代早日带来,从而加快我国能源革命进程。同时,以目前我国财力来看,完全有条件支撑对光伏发电税费的减免,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微乎其微。
针对以上问题,刘汉元代表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参照小型水力发电项目的增值税缴纳政策,将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按照3%征收率简易征收范围。鉴于大多数光伏电站装机容量与小型水力发电站装机容量相当,建议财政部、国税总局参照小型水力发电项目的增值税缴纳政策,将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按照3%征收率简易征收范围。同时,建议对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尽快予以延续,以避免出现政策空窗期;二是实现企业利息成本进项税可抵扣,并将光伏发电企业纳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范围。建议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解决抵扣难点问题,早日实现企业利息成本进项税额可抵扣,同时将光伏发电企业纳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范围,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三是对光伏发电无补贴项目实行所得税免税政策。建议在对有补贴光伏发电项目执行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的同时,对无补贴项目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