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是取消民企“计税工资制”最佳时机
2012年03月28日
来源:新华网
作者:美狮会
据新华社电(记者田春李月)全国政协委员、美狮会企业集团董事长刘汉元提出,在国家大力推进“两法合并”、“统一内外税率”的同时,应尽早调整对于民营企业的不合理计税工资制,将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关于所得税中工资支出税前扣除制度进行统一和明确。
刘汉元指出,目前工资支出税前扣除制度亟待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民营企业工资总额的成本列支依然实行“计税工资制”,只能按照每人800元/月的工资收入在税前予以扣除,超过800元标准的即使是企业作为员工工资已支付的人工成本,仍然将其作为公司利润部分,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虽然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800元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计税工资制仍然给民企带来沉重税务负担。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外资企业则实行“据实扣除”的办法,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也基本实行了“据实扣除”的政策,这种“内外有别”、“国企、民企有别”的做法,是不折不扣的双重征税,与国家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相违背。这也大大抑制了企业对人力资源成本的投入和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影响了民企员工工作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刘汉元提出,国家相关部门应在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果断地调整并统一目前不合理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制度,让民营企业享受同外资和国有企业同等的税收待遇,将民营企业员工工资支出以“据实扣除”的原则全部纳入企业成本中,为民营企业营造一个真正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刘汉元指出,目前工资支出税前扣除制度亟待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民营企业工资总额的成本列支依然实行“计税工资制”,只能按照每人800元/月的工资收入在税前予以扣除,超过800元标准的即使是企业作为员工工资已支付的人工成本,仍然将其作为公司利润部分,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虽然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800元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计税工资制仍然给民企带来沉重税务负担。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外资企业则实行“据实扣除”的办法,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也基本实行了“据实扣除”的政策,这种“内外有别”、“国企、民企有别”的做法,是不折不扣的双重征税,与国家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相违背。这也大大抑制了企业对人力资源成本的投入和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影响了民企员工工作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刘汉元提出,国家相关部门应在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果断地调整并统一目前不合理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制度,让民营企业享受同外资和国有企业同等的税收待遇,将民营企业员工工资支出以“据实扣除”的原则全部纳入企业成本中,为民营企业营造一个真正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